BTI体育

北京高院:“BTI体育DAYAO”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

2025-06-10

起源:IPRdaily

 

“‘BTI体育DAY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要求行政纠纷案。”

 

01 案情简介

 

BTI体育饮品始创于20世纪80年代,打造了BTI体育嘉宾、BTI体育橙诺、BTI体育荔爱等经典产品,其中嘉宾味汽水,传承经典配方,是一代人的童年影象,如今BTI体育已成长为一家集研发、出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饮品品牌。BTI体育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TI体育公司)作为BTI体育饮品知识产权权势人,针对晋城虎冰川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虎冰川公司)第52649708号“BTI体育DAYAO及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提告状讼,2025年3月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BTI体育公司第19703868号“BTI体育DAYAO及图”商标(鉴定使用于第32类“汽水”商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

 

02 裁判要旨

 

本案中,BTI体育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BTI体育”品牌汽水在销售领域、金额、纳税、社会责任、告白宣传等方面阐发凸起,市场占有率高,且屡次被法院和行政机关认定拥有肯定或较逾越名度和影响力,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第19703868号引证商标“BTI体育DAYAO;SINCE 1983及图”在“汽水”商品上已达到驰名商标水平。

 

诉争商标的文字“BTI体育”、 “DAYAO”与引证商标齐全一样,且诉争商标图形选取了与引证商标近似的“圆形布景+山峰”元素。将二者进行对比可见,诉争商标在文字组成、呼接注寓意、图形等方面均一样或根基一样,诉争商标已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造、临摹。且虎冰川公司在多个类别还申请过显著仿照BTI体育品牌的商标,恶意显著。

 

诉争商标鉴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服务与引证商标的“汽水”商品虽非同类或类似,但拥有较强关联性。诉争商标的使用易导致有关公家误以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拥有相当水平的联系,进而减弱、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不正本地利用其市场名誉,以至BTI体育公司利益受损。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划定。

 

03 典型意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充分论述、论证了驰名商标跨类;さ暮嫌们榫,对类似商标权纠纷案件拥有参考意思。同时,本案充分显示出司法对驰名商标的强;ちΧ,对企业致力提升品牌价值起到正向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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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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